浙江浙大网新图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浙大网新图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奥策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105执705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浙大网新图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滨安路1197号6幢425室,组织机构代码:731506654。

法定代表人陈健,董事长。

被执行人杭州奥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莫干山路1418-50号4幢11层1101室(上城科技工业基地),组织机构代码:676776669。

法定代表人黄芬芬。

被执行人黄建建,男,1973年12月6日出生,住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汉族。

申请执行人浙江浙大网新图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杭州奥策科技有限公司、黄建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0105民初85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浙大网新图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2月2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杭州奥策科技有限公司、黄建建支付申请执行人浙江浙大网新图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646213.75元及相应利息,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负担申请执行费8862元,案件受理费11076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9年2月26日向被执行人杭州奥策科技有限公司、黄建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杭州奥策科技有限公司、黄建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杭州奥策科技有限公司、黄建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杭州奥策科技有限公司、黄建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基层组织对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经排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不动产、证券、股权登记信息,银行账户仅有少量存款,与执行标的差距较大,暂不具备扣划价值。被执行人杭州奥策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有车牌号为浙A×××××的车辆一辆,本院依法进行轮候查封,但未实际控制。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杭州奥策科技有限公司、黄建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杭州奥策科技有限公司、黄建建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杭州奥策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黄建建作出司法拘留15天的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杭州奥策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黄建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浙江浙大网新图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杭州奥策科技有限公司、黄建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浙0105执70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俞晓梦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陈 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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