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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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902民初303号之一
原告:浙江浙大网新图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滨安路1197号6幢425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澜亭(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澜亭(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和平路7号350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浙江浙大网新图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28日立案。原告浙江浙大网新图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于2023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浙大网新图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浙大网新图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880元,予以免收。
审判员 **
二○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