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浙大网新图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湖北华中盘龙收藏品交易市场开发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鄂0116民初11720号
原告:浙江浙大网新图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滨安路1197号6幢42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31506654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澜亭(杭州)律所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澜亭(杭州)律所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华中盘龙收藏品交易市场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盘龙城经济开发区机场高速以西、霞飞路以北(新力·***)售楼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65749167986。
法定代表人:罗海波,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武汉新力力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云鹤小区301栋3**4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4MA4KNCQ30Y。
法定代表人:罗海波。
原告浙江浙大网新图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大网新图灵公司)与被告湖北华中盘龙收藏品交易市场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盘龙收藏品交易公司)、武汉新力力创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力力创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浙大网新图灵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盘龙收藏品交易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新力力创公司经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浙大网新图灵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盘龙收藏品交易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247430.06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12782元(第一期逾期付款利息以180000.06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31日起按照当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现暂计算至2022年8月25日为12782元;第二期逾期付款利息以67430.06元为基数,自2022年10月3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二、判令被告盘龙收藏品交易公司赔偿原告税金损失148.53元;以上合计:260360.59元。三、判令被告新力力创公司对被告盘龙收藏品交易公司支付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四、依法判决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11月24日原告与被告盘龙收藏品交易公司签署了《武汉新力***精装修项目1.2期、二期三期暖风机采购合同》,合同约定被告盘龙收藏品交易公司向原告购买乐奇品牌暖风机的产品,同时合同对产品交付、款项支付等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完成产品的供货工作,被告盘龙收藏品交易公司也出具了《工程结算造价确认单》,确认案涉合同的结算价格为1348601.26元,原告已经向被告盘龙收藏品交易公司开具了1349892.36元的发票,被告盘龙收藏品交易公司尚欠273078.62元合同款且多收取了金额为1291.1元的增值税发票。后经原告多次联系被告盘龙收藏品交易公司开具红字发票并支付货款。但被告盘龙收藏品交易公司仅支付部分款项,拒绝开具红字发票造成原告税金损失148.53元。截至起诉之日被告盘龙收藏品交易公司尚欠原告货款247430.06元。另被告盘龙收藏品交易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新力力创公司系被告盘龙收藏品交易公司的唯一股东,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综上所述,被告的行为已经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盘龙收藏品交易公司辩称,1.案涉合同的结算金额为1348601.26元,我司已支付原告货款1201171.2元,再扣除未届满质保期的质保金67430.06元,故应付款金额为80000元,而非原告诉请的247430.06元。2.原告主张的利息基数、利息起算时间、利率错误,应该以80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12月16日起按照一年期浮动LPR分段计算逾期付款利息至实际支付之日起。双方结算的时间为2020年12月16日,故即使要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也应从结算之日起计算利息。其次,一年期LPR是浮动、每月变更的,故年利率也应该是浮动的,而非固定的3.85%。3.发票金额超出结算金额,是原告自身原因导致的过错,且原告未要求我司开具红字发票,系其对自身权益的放弃与处置,相应的税金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综上所述,原告的大部分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维护我司的合法权益。
被告新力力创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1月24日,被告盘龙收藏品交易公司(甲方、买方)与原告浙大网新图灵公司(乙方、卖方)签订《武汉新力***精装修项目1.2期、二期三期暖风机采购合同》,由原告向被告盘龙收藏品交易公司供应暖风机产品。合同约定了服务内容、合同货品信息、产品的质量和技术标准、订货、交货与验收、安装及验收、付款方式、产品质量保证条款、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违约责任、不可抗力条款、保密条款、违约解除合同、廉洁条款、争议解决等,其中合同总价1757553元,其中不含税金额1502182元,增值税金额255371元(17%增值税专用发票),总价按照实际供货数量结算(数量凭甲方签收凭证);付款方式:无预付款,分批货物到货验收合格后,买方须支付该批次货品75%的货款,货物全部到场且安装完毕验收合格,支付至合同总额的95%,5%为质保金,质保金满两年无任何质量问题一次性付清,每次付款前卖方需提供等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付至结算价的95%时,需提供结算总价的100%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买方最迟付款日遇法定节假日,卖方同意付款时间顺延至下一工作日;暖风机设备产品质保期为2年,质保期从买方交房之日起开始计算。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盘龙收藏品交易公司供货。后双方经工程竣工验收和结算办理《工程竣工验收表》、《工程结算造价确认单》,载明合同价为1757553元,送审价为1389831元,双方确认结算价为1348601.26元,应扣款项为1075522.64元,其中含工程质量保证金67430.06元(5%,质保期2年,质保期为:2020.10.31-2022.10.30)、已支付工程款1008092.58元,扣除应扣款项后结算余款为273078.62元,已开发票金额为1349892.36元。2021年5月11日,经原告同意,被告盘龙收藏品交易公司向原告开具了票据金额为100000元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禁止转让),汇票到期日为2021年11月8日。汇票到期经原告提示付款后,于2021年11月12日被拒绝签收,拒付理由为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人账户余额不足,目前票据状态为提示付款已拒付(可拒付追索,可以追所有人)。现双方就剩余货款支付产生争议,故原告诉至本院,提出上述诉讼请求。
另查明,被告盘龙收藏品交易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被告新力力创公司系其唯一股东。
本院认为,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本案中,原告浙大网新图灵公司与被告盘龙收藏品交易公司之间形成的买卖合同关系依法受法律保护。原告向被告供应货物,被告应依约支付货款。结合原、被告提交的证据材料可知,案涉合同结算价为1348601.26元,被告盘龙收藏品交易公司已付款1101171.2元,尚欠247430.06元(含质保金67430.06元)。虽被告盘龙收藏品交易公司已于2021年5月11日向原告开具票据金额为100000元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但该票据到期未能承兑,被告盘龙收藏品交易公司又未能提交其他证据证明该笔款项已付清,故原告有权基于买卖合同关系就该笔款项提起给付之诉,要求被告盘龙收藏品交易公司支付该款;双方均确认质保期为2020.10.31-2022.10.30,虽至原告起诉时质保期尚未届满,但被告盘龙收藏品交易公司逾期付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且现质保期已过,为减轻当事人诉累、节约司法资源,对原告主张被告盘龙收藏品交易公司支付质保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故被告盘龙收藏品交易公司应向原告支付货款247430.06元。被告盘龙收藏品交易公司逾期付款,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主张逾期付款利息以180000.06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31日起按照当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以67430.06元为基数,自2022年10月31日起按照当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因合同并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本院根据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兼顾原告同意无息接收汇票,而被告盘龙收藏品交易公司就其中100000元货款系因票据到期未能承兑而违约及质保期于2022年10月30日才届满的事实,酌情调整逾期付款违约金为以8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31日起计算至2021年11月8日止;以18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9日(票据到期次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被告盘龙收藏品交易公司系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新力力创公司作为该公司唯一股东,在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情况下,应对被告盘龙收藏品交易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故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税金损失148.53元,因不属本案审理范围,本院不予处理。关于被告提出双方结算时间为2020年12月16日,故逾期付款违约金应自该日起算的辩称意见,因与合同约定及双方均认可质保期起算时间为2020年10月31日则在此之前货物应已全部到场且安装完毕验收合格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九十五条、第六百二十六条、第六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湖北华中盘龙收藏品交易市场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浙江浙大网新图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47430.06元;
二、被告湖北华中盘龙收藏品交易市场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浙江浙大网新图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8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31日起计算至2021年11月8日止;以18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9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被告武汉新力力创置业有限公司就上述第一、二项给付内容向原告浙江浙大网新图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浙江浙大网新图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给付内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03元、财产保全费1822元,由被告湖北华中盘龙收藏品交易市场开发有限公司、武汉新力力创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 畅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