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浙大网新图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浙大网新图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南方全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沪0110执1305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浙大网新图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滨安路1197号6幢425室。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上海南方全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1888弄11号11楼1102室-48。 法定代表人:***女。 浙江浙大网新图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南方全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杨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沪0110民初2077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上海南方全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权利人浙江浙大网新图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6,853.5元。本院于2023年3月21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和财产报告令,责令其限期履行上述义务。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向上海南方全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三、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某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无继续执行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审判员***审判长*** 书记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