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岽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齐普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与杭州岽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浙杭执民字第697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齐普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杭州岽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深圳市齐普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与杭州岽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商事仲裁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深圳仲裁委员会(2015)深仲裁字第761号裁决书,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齐普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097189.22元及债务利息,执行费人民币13372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杭州岽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人民法院辖区,为方便执行,提高效率。依照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统一管理全省法院执行工作的规定》第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深圳仲裁委员会(2015)深仲裁字第761号裁决书由***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马亮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