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星海科教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湖南星海科教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306执10729号

移送单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湖南星海科教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高新区芙蓉路高新科技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30075060126X6。

法定代表人刘卓夫。

关于对被执行人湖南星海科教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追缴受理费一案中,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306民初26047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缴纳诉讼费的义务,该缴纳义务被移送至本院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发现本案所涉诉讼费缴纳义务已在(2016)粤0306民初26047号调解书所涉执行案件中一并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所涉执行内容已在其他案件中一并执行,本案无需执行,依法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粤0306执1072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 斌

人民陪审员  蔡妙清

人民陪审员  郭永发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珮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