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306执10729号
移送单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湖南星海科教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高新区芙蓉路高新科技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30075060126X6。
法定代表人刘卓夫。
关于对被执行人湖南星海科教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追缴受理费一案中,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306民初26047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缴纳诉讼费的义务,该缴纳义务被移送至本院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发现本案所涉诉讼费缴纳义务已在(2016)粤0306民初26047号调解书所涉执行案件中一并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所涉执行内容已在其他案件中一并执行,本案无需执行,依法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粤0306执1072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 斌
人民陪审员 蔡妙清
人民陪审员 郭永发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珮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