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302执2327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白石支行,住所地湘潭市雨湖区民主西路绿化新村一栋一号门面。
负责人:邓万蔚,行长。
被执行人:湖南星海科教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高新区芙蓉路高新科技大厦十楼。
法定代表人:刘卓夫。
被执行人:刘卓夫,男,1991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湘潭市雨湖区。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白石支行与被执行人湖南星海科教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刘卓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5日作出(2019)湘0302民初369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同日立案执行。
2021年11月9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传票等执行文书。于2021年11月2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于2021年11月15日向湘潭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房产信息。本院向沪市A股市场,查询被执行人的证券股息红利;向保险公司,查询被执行人的收益类保险;向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向21家全国性银行,查询被执行人的金融理财产品,结果均为暂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于2021年12月17日对被执行人湖南星海科教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刘卓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同日将被执行人湖南星海科教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刘卓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于2021年12月17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12月30日,本案申请执行的标的为369648.62元,尚有369648.62元债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欧阳超
审判员 苏 刚
审判员 胡宇澄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慧艳
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