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运兴实业有限公司

某某、成都运兴实业有限公司、黄某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106执508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4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灿,四川英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成都运兴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高新大厦9楼8号。

法定代表人:黄运健。

被执行人:**,男,1965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川0106民初812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9年7月11日受理**申请执行成都运兴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6654300元,执行费60672元。

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在成都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成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法院总对总、点对点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成都运兴实业有限公司、**的财产状况进行查询。查询后,本院查封了(查封时间2019年7月29日,查封期限三年)被执行人**和案外人魏永馨共有的位于武侯区房屋。前述房屋有抵押权且本院系轮候查封,本院目前不具备处置条件。除此之外,本院未能查控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房屋信息、车辆信息、银行存款、理财产品、有价证券、到期债权等。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及其法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2019年11月18日,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拟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申请恢复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蒲 均

审判员 康永红

审判员 陈 莹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玲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