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0107执恢147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恒熙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成都运兴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5)武侯民初字第935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1月12日以(2017)川0107执362号受理四川恒熙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成都运兴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并于2017年2月16日向被执行人成都运兴实业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中,本院作出(2017)川0107执362号执行裁定,依法将被执行人***持有成都恒运投资有限公司18%的股权予以冻结。2017年9月7日,本院依法委托中介机构对上述股权进行评估,其评估价为人民币XXXX元。因被执行人成都运兴实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院应当作出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持有成都恒运投资有限公司18%的股权予以拍卖,拍卖保留价为人民币XXXXX元。如遇流拍,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处理。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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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员苏建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