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运兴实业有限公司

四川恒熙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运兴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0107执恢14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四川恒熙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成都运兴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
四川恒熙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成都运兴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武侯民初字第935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8年06月12日恢复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XXX元。目前执行到位金额XXX元。
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
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被执行人成都运兴实业有限公司、***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2、向被执行人成都运兴实业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列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通过网络查询系统和实地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的存款、银行流水、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将被执行人***持有成都恒运投资有限公司X%(XX万元)的股权予以拍卖,拍卖成交价为XXX万元。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房产、土地、银行存款、车辆、有价证券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4、本院到被执行人成都运兴实业有限公司、***当地社区调查被执行人的下落及财产情况。社区工作人员称成都运兴实业有限公司、***目前下落不明,未实际居住在该社区;
5、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四川恒熙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当面告知上述执行进展情况,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无异议,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中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案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报告财产,并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调查情况和执行措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听取了其意见。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5)武侯民初字第935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程序终结后本院将依法定期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网络查控,发现可处置的财产时将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适宜处置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