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川0105执881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成都运兴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诉***、***、***、成都运兴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青羊民初字第557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于2017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4044947元及利息等。
在执行中,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成都运兴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因该账户余额不足,现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本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成都运兴实业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川A××长安汽车、川A××奇瑞汽车、川A××奇瑞汽车,现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本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共有的位于成都市武侯区、位于成都市武侯区、位于成都市武侯区;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成都市武侯区,现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此外,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且本院依职权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无执行条件,应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4)青羊民初字第557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清偿债务的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有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据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但应当向本院提交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提交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钱涛
执行员*浩
执行员吕琨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