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8民初49187号
原告:***能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朱悦,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刚仁,北京邦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璞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江南大道1333弄1号楼219室(上海长兴海洋装备产业基地)。
法定代表人:段毅,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翘羽,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能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璞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能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能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石敏敏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蔡 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