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安达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安达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四川路航采购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1302执284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北京安达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四川路航采购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充市顺庆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川1302民初3095号民事判决,立案受理了北京安达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路航采购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执行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请报表,通过网络对其证券、工商、银行、网银、车辆、房产等进行查询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另外,通过执行指挥平台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进行了冻结。
至此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本院也未发现其他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限制了高消费。
由于被执行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债权总额121350.00元(未含其他费用),已实现债权金额0元,未实现债权金额121350.00元(未含其他费用),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待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由本院予以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席涛
审判员***
审判员*毅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