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2民终270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厦门汉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白鹭州路199号普利花园A座603之一。
法定代表人:刘远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贵山,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2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上诉人厦门汉方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2019)闽0206民初116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一审原告***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其一审的起诉。
本院认为,一审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2019)闽0206民初11642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8元,减半收取计29元,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8元,减半收取计29元,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 超
审判员 王 池
审判员 师 光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科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