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百波太阳能设备有限公司

巫溪县帝豪大酒店有限公司与重庆百波太阳能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238民初551号
原告:巫溪县帝豪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巫溪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8054825390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峡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峡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百波太阳能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0010900002814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巫溪县帝豪大酒店有限公司与重庆百波太阳能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巫溪县帝豪大酒店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巫溪县帝豪大酒店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没有损害他人利益,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巫溪县帝豪大酒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巫溪县帝豪大酒店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