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百波太阳能设备有限公司

重庆百波太阳能设备有限公司与昆明金德尔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碚法民初字第02371号
原告重庆百波太阳能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东阳街道夏坝路88号,组织机构代码证20320549-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59年1月21日出生,汉族,重庆市人,该公司员工,住重庆市北碚区。
被告昆明金德尔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高新区红塔精品小高层25-27幢底层商铺18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百波太阳能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昆明金德尔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已经于2014年2月10日注销,原告重庆百波太阳能设备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百波太阳能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百波太阳能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00元减半收取1200元,财产保全费1120元,合计2320元,由原告重庆百波太阳能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