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碚法民保字第00081号
申请人重庆百波太阳能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东阳街道夏坝路88号,组织机构代码20320549-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70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该公司宿舍。
被申请人长宁县远景渔具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长宁县硐底镇五一村四组,组织机构代码不祥。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祥。
申请人重庆百波太阳能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长宁县远景渔具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重庆百波太阳能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长宁县远景渔具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证券或相应财产实施保全,保全金额为6万元。案外人重庆北源玻璃有限公司自愿以其所有的座落于重庆市北碚区XX路XX号的房屋为本案的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重庆百波太阳能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长宁县远景渔具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6万元。
二、如第一项不能执行,则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长宁县远景渔具有限责任公司的价值6万元的财产。
三、查封案外人重庆北源玻璃有限公司所有的座落于重庆市北碚区XX路XX号的房屋(107房地证2012字第XXXXX号,建筑面积20㎡)。
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冯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