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渝0238民初1708号
原告:巫溪县帝豪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巫溪县柏杨街道柏杨北路9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8054825390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重庆峡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百波太阳能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东阳街道夏坝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0010900002814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巫溪县帝豪大酒店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百波太阳能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理,原告巫溪县帝豪大酒店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巫溪县帝豪大酒店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已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没有损害他人利益,其申请符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巫溪县帝豪大酒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巫溪县帝豪大酒店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