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渝0109民初1603号
原告重庆百波太阳能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东阳下坝路88号,组织机构代码20320549-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宗希伟,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汉族,1973年5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长宁县。
委托代理人***,四川高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汉族,1964年12月1日出生,住湖南省冷水江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百波太阳能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国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百波太阳能设备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百波太阳能设备有限公司对被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百波太阳能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78元,减半收取539元,由原告重庆百波太阳能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郑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