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百波太阳能设备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百波太阳能设备有限公司失业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碚法民初字第05486号
原告***,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重庆汉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重庆汉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百波太阳能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东阳街道夏坝路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企管部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华诉被告重庆百波太阳能设备有限公司失业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阙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