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闽0602执1799号之一
申请人福建绿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芗城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朝阳、***(实习),福建簪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平和县。
被执行人***,男,1989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龙文区。
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福建绿城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的款项为200000元、代垫案件受理费484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查无房产、车辆登记,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仅数百元,本院已冻结其银行存款(额度),查无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查找被执行人下落未果,被执行人未履行也未按报告财产令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人同意本案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
被执行人应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