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闽0602民初6292号
原告:福建绿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芗城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朝阳、***(实习),福建簪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平和县,
被告:***,男,1989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龙文区,
原告福建绿城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借款人民币20万元及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付清款项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2、判令被告***对被告***的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因承建工程资金紧张,于2014年4月25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万元,为确认借款事实被告出具《借据》一张交原告收执,并约定借款按月利率2%计息;同时被告***以其所有的址在平和县小溪镇柚都港湾9幢506号商品房为借款提供抵押。被告***自愿提供担保,并在借条上的担保人一栏签名确认。现就上述拖欠的借款经原告向两被告催告未果。为此,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具状贵院,请求支持原告的诉求。
被告***未提供答辩。
被告***辩称,本案借款是被告***向原告的第一次借款,当时有说要从漳州农业局的工程款中扣,抵扣多少有没有抵扣我不知道,但是按照借款条约定只要有钱打入应该先行抵扣。被告***跟我说本案借款已经还清了。而且目前漳州农业局尚有结欠***工程余款未付清,也可以从工程余款中扣除支付本案欠款。
经审查查明,被告***挂靠在原告从事工程建设。2014年4月25日,被告***因承建工程资金紧张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万元并出具借款条一张,借款条约定:借款金额为20万元;借款的资金占用费按月利率2%支付;同意出借方在本人承建工程的工程进度款或保证金拨入公司财务后由公司抵扣收回;被告***愿意为本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被告***另行提供址在平和县小溪镇柚都港湾9幢506号商品房购买发票及其公证书给原告收执。截止2015年10月13日,被告****欠原告借款本金619856元未付。上述事实,有借款条壹张、欠条壹张、收款收据、不动产发票、公证书为据,足予确认。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的民间借贷关系依法有效,受法律保护。故被告***应当偿还原告借款20万元及,并从2014年4月25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付利息。被告***自愿为本案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故被告***应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应予支持。被告***辩称本案借款已从被告***的工程进度款中抵扣付清,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福建绿城建设有限公司借款20万元,并从2014年4月25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付利息。
二、被告***应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清偿本案债务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84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林赟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执行申请提示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