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芗民初字第4788号原告福建绿城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朝阳、***,福建簪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漳州市农业局。法定代表人***,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绿城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漳州市农业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欲通过其他途径解决纠纷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867元,撤诉减半收取6933.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人民陪审员***人民陪审员***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