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芗民初字第4132号
原告龙海市南龙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漳州市芗城区芝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41岁。
被告福建绿城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龙海市南龙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被告福建绿城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17日以被告***已支付部分款项10万元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龙海市南龙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003元,减半收取2002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林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