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8民初19991号
原告:北京***业体育场馆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56号首体宾馆625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告:宿松县文化旅游体育局,住所地宿松县孚玉东路广电大厦。
负责人:**。
被告:江西昌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莲塘镇莲塘中大道233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业体育场馆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宿松县文化旅游体育局、江西昌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原告北京***业体育场馆建设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业体育场馆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