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丽伟业体育场馆建设有限公司

广州爱奇实业有限公司与北京华丽伟业体育场馆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2017民辖终21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01民辖终2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华丽伟业体育场馆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爱奇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83737190080W。
法定代表人:*爱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红,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北京华丽伟业体育场馆建设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6)粤0183民初5616号之二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一、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纠纷案由不清,合同性质不明,导致确定合同履行地存有疑问。本案虽然表面是买卖合同纠纷,但实际上,被上诉人在甘肃进行草地施工近一个月,具有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性质,根据法律规定,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类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属专属管辖。根据现有情况综合分析,确定合同履行地存有争议,本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二、考虑本案的实际情况,本案移送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管辖更为合理。法院管辖的确定以有利于案件的审理为原则,本案案由不清,在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审理,不会存在管辖上的争议,因上诉人住所地在北京市东城区,由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管辖更有利于查明案情。综上所述,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双方当事人未就合同履行地进行约定,被上诉人作为合同供方提起诉讼主张货款,被上诉人是接收货币的一方,被上诉人所在地即为合同履行地,在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