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01民辖终2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华丽伟业体育场馆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爱奇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83737190080W。
法定代表人:*爱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红,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北京华丽伟业体育场馆建设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6)粤0183民初5616号之二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一、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纠纷案由不清,合同性质不明,导致确定合同履行地存有疑问。本案虽然表面是买卖合同纠纷,但实际上,被上诉人在甘肃进行草地施工近一个月,具有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性质,根据法律规定,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类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属专属管辖。根据现有情况综合分析,确定合同履行地存有争议,本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二、考虑本案的实际情况,本案移送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管辖更为合理。法院管辖的确定以有利于案件的审理为原则,本案案由不清,在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审理,不会存在管辖上的争议,因上诉人住所地在北京市东城区,由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管辖更有利于查明案情。综上所述,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双方当事人未就合同履行地进行约定,被上诉人作为合同供方提起诉讼主张货款,被上诉人是接收货币的一方,被上诉人所在地即为合同履行地,在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