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船重工(沈阳)辽海电梯有限公司

中船重工(沈阳)辽海电梯有限公司、辽宁汇诚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106民初10008号之十九 原告:中船重工(沈阳)辽海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 法定代表人:刘XX。 被告:辽宁汇诚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 法定代表人:王XX。 原告中船重工(沈阳)辽海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辽宁汇诚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船重工(沈阳)辽海电梯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马 静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