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606民初16369号
原告:****,女,1969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公民身份号码440************428。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杏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负责人:*孟源。
被告:广东联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水东镇三角圩第三住宅区三组九一号。
法定代表人:蔡某1。
被告:东莞现代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万江街道新城社区*****************。
法定代表人:简某1。
被告:***,男,1977年5月14日出生,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县**********,公民身份号码440************635。
原告****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广东联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东莞现代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广东联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东莞现代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21.1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蒋竞雄
二〇一九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