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现代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南浦村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广东联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606民初14232号
原告:***,男,1988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杏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南浦村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南浦村东头大街2号,组织机构代码77691326-1。
负责人:*孟源。
被告:广东联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水东镇三角圩第三住宅区三组九一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904577920960R。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秋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现代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万江区石美磨间商业街1号楼2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32140535C。
法定代表人:简强。
被告:***,男,1977年5月14日出生,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县。
原告***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南浦村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广东联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东莞现代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南浦村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广东联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东莞现代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南浦村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广东联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东莞现代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其民事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南浦村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广东联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东莞现代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51.7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素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