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1972民初216号
原告:东莞市虎门港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沙田镇西大坦新围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99392059G。
法定代表人:尹炳辉,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华,广东新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现代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万江街道新城社区阳光海岸茶叶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32140535C。
法定代表人:简强。
被告:广东裕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街道主山大井头莞温路**汇众中心****信用代码:91441900698188040G。
法定代表人:钟恩银。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莞市虎门港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现代建设有限公司、广东裕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通知其预交诉讼费后仍不预交,亦未向本院申请减、缓、免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林健华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梁秀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