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19民终6572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东莞市常平镇松柏塘股份经济联合社,住所地为广东省东莞市常平镇松柏塘村旧围路**。
法定代表人:谭吉林,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德能,广东达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东莞现代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东莞市万江街道鸿福西路万江段**东江之星商业中心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简强。
上诉人东莞市常平镇松柏塘股份经济联合社(以下简称松柏塘联合社)因与被上诉人东莞现代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现代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021)粤1973民初21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松柏塘联合社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一)现代公司向松柏塘联合社支付延误工期赔偿费人民币208000元;(二)现代公司依照《建设工程合同》规定向松柏塘联合社提交工程竣工验收申请资料,具体包括:1.桩基分项验收资料抽查表;2.地基与基础分部验收资料抽查表;3.主体结构分部验收资料抽查表(混凝土结构工程);4.建筑装饰装修分部验收资料抽查表;5.屋面分部验收资料抽查表;6.建筑节能分部验收资料抽查表;7.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资料抽查表。(三)本案有关诉讼费由现代公司负担。
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一百四十四之规定,作出缺席判决:一、限东莞现代建设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东莞市常平镇松柏塘股份经济联合社支付误工期赔偿费100000元。二、驳回东莞市常平镇松柏塘股份经济联合社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一审受理费2210元(东莞市常平镇松柏塘股份经济联合社已预缴),由东莞市常平镇松柏塘股份经济联合社负担1147.5元,由东莞现代建设有限公司负担1062.5元。
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与理由详见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021)粤1973民初2172号民事判决。
松柏塘联合社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现代公司向松柏塘联合社支付延误工期赔偿费人民币208000元;2.现代公司依照《建设工程合同》规定向松柏塘联合社提交工程竣工验收申请资料(详见一审诉讼请求)。3.一审及二审全部诉讼费用由现代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过分加重松柏塘联合社的举证责任。(一)一审法院以“松柏塘联合社没有举证证明现代公司实际完工时间”及“松柏塘联合社未举证证明现代公司逾期竣工对其造成的实际损失”为由,酌定现代公司向松柏塘联合社支付延误工期赔偿费100000元,属于事实认定错误,过分加重松柏塘联合社的举证责任。松柏塘联合社与现代公司签订的《补充协议》约定案涉工程完工时间是2018年9月7日。但是现代公司拖延施工,未如期完成工程,经松柏塘联合社多次催告,于2019年11月才完工。案涉工程的施工相关资料,是由现代公司制作且由其保管。现代公司逾期完工时间长达14个月之久,导致松柏塘联合社的一楼喜宴堂及二楼社区综合服务中心未能如期使用,明显严重违约。如以4160365.84元为本金,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逾期期间(2018年9月8日至2019年11月1日)的利息为230004.66元。松柏塘联合社依约按合同价款4160365.84元的5%标准计算延误工期赔偿费208000元合法合理,应得到法院的支持。(二)一审法院以“松柏塘联合社与现代公司签订的《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未具体约定现代公司应交付何种竣工验收资料”且“松柏塘联合社未提交证据佐证”为由,驳回“松柏塘联合社要求现代公司提交工程竣工验收申请资料”的诉求,属于认定事实错误,亦过分加重松柏塘联合社的举证责任。《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明确约定交付完整竣工验收资料是现代公司必须履行的合同义务,且案涉工程的施工相关资料由现代公司制作且由其保管。至于具体的竣工验收资料,是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的规定,松柏塘联合社客观上无法提交相关证据佐证,法院可以发函向相关部门核查。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过分加重松柏塘联合社的举证责任,恳请二审法院查明案件事实。
被上诉人现代公司未到庭参加二审法庭调查,亦未向本院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双方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为查明案件事实,向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常平分局发函协助调查以下内容:(一)东莞市常平镇松柏塘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工程是否已办理竣工验收备案?(二)该工程办理竣工验收需施工方配合提供的申请资料是否包括:1.桩基分项验收资料抽查表;2.地基与基础分部验收资料抽查表;3.主体结构分部验收资料抽查表(混凝土结构工程);4.建筑装饰装修分部验收资料抽查表;5.屋面分部验收资料抽查表;6.建筑节能分部验收资料抽查表;7.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资料抽查表。(三)除上述资料外,是否还有其他必须由施工方负责提供的资料?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常平分局于2021年8月23日回复如下:一、东莞市常平镇松柏塘社区综合服务中心于2020年8月20日在我局办理了质量安全监督登记手续,建设规模为1栋2层,总建筑面积1981.76平方米,该项目没有办理竣工验收备案。二、根据《关于优化调整工程分部验收和竣工验收做法的通知》(东建质安﹝2014﹞85号)、《关于简化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部分(竣工)验收监督工作的通知》(东建质安﹝2016﹞125号)的文件要求,施工单位须将“1.桩基分项验收资料抽查表;2.地基与基础分部验收资料抽查表;3.主体结构分部验收资料抽查表(混凝土结构工程);4.建筑装饰装修分部验收资料抽查表;5.屋面分部验收资料抽查表;6.建筑节能分部验收资料抽查表;7.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资料抽查表”上述抽查表内涉及的质量保证资料提交至我局审查,审查合格后由监理单位依次组织召开地基与基础分部、主体结构分部、节能分部验收会议;分部验收通过后,再由建设单位组织召开竣工验收会议,工程责任五方自评合格后,完成竣工验收。目前,施工单位未将上述资料提交至我局。
松柏塘联合社认为上述回复意见证明了其主张的交付完整竣工验收资料是现代公司必须履行的合同义务。现代公司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提交质证意见。
本院经审理,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应针对上诉人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围绕松柏塘联合社提起的上诉,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如下:
一、关于竣工验收资料的交付问题。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和《补充协议》合法有效,应根据合同约定履行。《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第57.2条明确约定了承包人应按照国家或行业、省规定的工程竣工验收技术资料格式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和符合要求的完整竣工资料。同时根据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常平分局的回复内容,案涉工程至今未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施工单位未将竣工验收中应由施工单位提交的资料提交给该局审查,并明确所需资料就是松柏塘联合社诉讼请求所指向的7项资料。一审法院以松柏塘联合社未证明该7项资料是现代公司合同义务范围驳回该项请求不当,本院予以纠正,现代公司应向松柏塘联合社提交工程竣工验收申请资料,具体包括:1.桩基分项验收资料抽查表;2.地基与基础分部验收资料抽查表;3.主体结构分部验收资料抽查表(混凝土结构工程);4.建筑装饰装修分部验收资料抽查表;5.屋面分部验收资料抽查表;6.建筑节能分部验收资料抽查表;7.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资料抽查表。
二、关于延误工期赔偿费问题。现代公司确实存在逾期完工的行为,一审法院考虑合同约定的是赔偿费的最高限额、未约定逾期每天应赔偿的标准、松柏塘联合社未举证证明逾期竣工对其造成实际损失等因素,酌情确定现代公司向松柏塘联合社支付延误工期赔偿费100000元并无不当。松柏塘联合社要求按照最高限额确定赔偿费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上诉人松柏塘联合社关于交付竣工验收资料的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其他上诉请求依法予以驳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021)粤1973民初217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021)粤1973民初217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限东莞现代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东莞市常平镇松柏塘股份经济联合社提交工程竣工验收申请资料,具体包括:1.桩基分项验收资料抽查表;2.地基与基础分部验收资料抽查表;3.主体结构分部验收资料抽查表(混凝土结构工程);4.建筑装饰装修分部验收资料抽查表;5.屋面分部验收资料抽查表;6.建筑节能分部验收资料抽查表;7.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资料抽查表。
四、驳回东莞市常平镇松柏塘股份经济联合社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一审受理费2210元(东莞市常平镇松柏塘股份经济联合社已预缴),由东莞市常平镇松柏塘股份经济联合社负担1147.5元,由东莞现代建设有限公司负担1062.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460元,由上诉人东莞市常平镇松柏塘股份经济联合社负担,其已预交二审受理费4420元,由东莞市常平镇松柏塘股份经济联合社向本院申请退回多预交的二审受理费196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卢健如
审判员 胡文轩
审判员 冯婉娥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刘淑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