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606民初18207号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南面建材购销部,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百安路豸浦商业街三座首层11号铺,注册号440681600376476。
经营者:陈光振,男,195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公民身份号码440××××××××××××49X。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朝永,广东杏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南浦村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南浦村东头大街2号,组织机构代码77691326-1。
负责人:李孟源。
被告:广东联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水东镇三角圩第三住宅区三组九一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904577920960R。
法定代表人:蔡轩宇。
被告:东莞现代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万江区石美磨间商业街1号楼2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32140535C。
法定代表人:简强。
被告:邝亚胜,男,1977年5月14日出生,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县××××××××××,公民身份号码440××××××××××××635。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南面建材购销部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南浦村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广东联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东莞现代建设有限公司、邝亚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1日立案,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南面建材购销部于2019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南浦村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广东联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东莞现代建设有限公司、邝亚胜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南面建材购销部申请撤回对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南浦村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广东联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东莞现代建设有限公司、邝亚胜的起诉,是对其民事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南面建材购销部撤回对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南浦村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广东联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东莞现代建设有限公司、邝亚胜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57.68元(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南面建材购销部已预交),由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南面建材购销部负担。
审判员 欧阳佩仪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 素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