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现代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被告某某、东莞现代建设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南浦村民委员会、某某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606民初12945号 原告:***,男,1958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中信顺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中信顺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7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电白县。 被告:东莞现代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万江街道新城社区阳光海岸茶叶城11座6单元401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南浦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南浦东头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8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原告***与被告***、东莞现代建设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南浦村民委员会、***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313.72元,减半收取计1656.8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