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525民初1612号
原告:四川忠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新津县五津镇太中东街。
法定代表人:陈远忠,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然,北京百瑞(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宾)环保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高县胜天镇铜鼓村。
法定代表人:吕洪。
原告四川忠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宜宾)环保发电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9年12月8日立案。2019年12月16日,原告四川忠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已达成调解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忠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宜宾)环保发电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280元,由原告四川忠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 利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曾志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