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升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升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116执247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升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李开元,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女,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

被执行人:杜鹏,男,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

被执行人:刘路明,男,汉族,住四川省渠县。

本院在执行四川升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杜鹏、刘路明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2019)川0116民初541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杜鹏、刘路明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杜鹏、刘路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标的为429244.29元,执行到位18647.1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刘路明名下号牌为川A5××××的车辆,但未实际控制。查明被执行人杜鹏名下的房屋已被保全查封,因有另案上诉中,对本案执行结果有较大影响,现在暂不便处置。现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现已将被执行人**、杜鹏、刘路明名下银行账户及网络资金账户予以冻结且限制消费,同时将刘路明拉入失信人员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吴志洪

审 判 员 向 彬

审 判 员 蒋 尧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刘 敏

书 记 员 冯富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