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522民初3347号
原告:***,男,汉族,1974年10月29日出生,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合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卫东,四川荔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0年4月12日出生,四川省南部县人,住南部县。
被告:四川升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武侯区武侯大道顺江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592781727P。
法定代表人:李开元。
原告***与被告***、四川升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杨 丽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
法官助理 杨媛媛
书 记 员 陈家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