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升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四川升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522民初3347号

原告:***,男,汉族,1974年10月29日出生,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合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卫东,四川荔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0年4月12日出生,四川省南部县人,住南部县。

被告:四川升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武侯区武侯大道顺江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592781727P。

法定代表人:李开元。

原告***与被告***、四川升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杨 丽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

法官助理  杨媛媛

书 记 员  陈家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