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北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滨州市北海金龙混凝土有限公司、滨州北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623执247号
申请执行人:滨州市北海金龙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北海新区管委会以西350米路北。
法定代表人:黄延昌,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滨州北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北海新区马山子镇政府驻地。
法定代表人:范存浩,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滨州市北海金龙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滨州北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为1991337.50元及利息,已执行0元,未执行1991337.50元及利息。
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经网络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账户有存款,且账户被多次轮候冻结;向车辆管理部门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向不动产登记部门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向住房公积金、保险理财部分等进行查封,未发现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他线索且已告知申请人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申请本院依法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因本案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杜金亮
审判员  赵连辉
审判员  刘广飞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袁孟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