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请执行保全滨州北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孙长村、***、王建村合同纠纷一案的结案报告
(2021)鲁1623执保445号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申请执行人:***,男,1965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
被执行人:滨州北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无棣县北海新区马山子镇驻地(供销社院内)。
被执行人:***,男,1960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无棣县。
被执行人:孙长村,男,1965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无棣县。
被执行人:***,男,195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无棣县。
被执行人:王建村,男,1970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阳信县。
二、案件由来
申请人申请执行无棣县人民法院(2018)鲁16民终578号民事判决书。
三、执行经过
本院在执行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滨州北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孙长村、***、王建村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申请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500000元,现已查控完毕。期间,经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各专业银行等进行了查询,并冻结了被申请人银行存款6046.65元,后将相关信息反馈给受理一审案件的业务庭室。现该案件以部分保全方式结案。
执行员 :张建武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