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阳信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622执保555号
申请人:滨州北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山东聊城昌***
本院受理申请人滨州北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聊城昌***执行保全一案后,申请人在起诉的同时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50000元予以冻结,并提供担保。
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存款50000元予以冻结,存款冻结期限一年。
以上冻结时间详见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和银行回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风军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朱曙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