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恒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恒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6民初32725号
原告:深圳恒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南坑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18839262T。
法定代表人:戴金华。
被告:***,男,汉族,1975年9月2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B。
原告深圳恒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0日立案,原告深圳市建粤工业紧固件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5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于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恒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深圳恒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吕  海  云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杨凯雄(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