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恒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恒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307执934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5年9月2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B。

被执行人:深圳恒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南坑社区雅宝路**A12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18839262T。

法定代表人:戴金华。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深圳恒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龙劳人仲案[2020]1073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责令被执行人:1、支付317元(人民币为单位,下同);2、承担本案执行费。本院于2020年7月3日依法受理。经查,根据深龙劳人仲案[2020]1073号仲裁裁决书确定的内容,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12820.52元,被执行人于2020年6月12日向申请执行人12502.22元,余款318.3元未付,本案申请执行人主张317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报告书》后,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存款367元,并将执行款317元划付申请执行人账户,执行费50元扣缴至深圳市财政局账户。随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出具收据确认收到执行款317元,并确认本案全部执行完毕,并向本院申请结案及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属于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依法予以准许,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龙劳人仲案[2020]1073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应予以执行结案,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应当依法予以解除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龙劳人仲案[2020]1073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深圳恒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67元财产的查封、冻结、扣押。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薇炜

审判员  叶小丽

审判员  林俊燕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伍仕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