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天韵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天韵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浙江江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0212民初6152号
原告:浙江天韵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79953733-4)。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嵩江中路**。
法定代表人:任红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柴昊、汪迟,北京炜衡(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江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82736996584B)。住。住所地:慈溪市坎墩街道海腾路**/div>
法定代表人:房华江,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天韵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江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天韵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用,同时申请撤回起诉。故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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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徐力英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徐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