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天韵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与浙江天韵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1002民初8949号
原告:***,男,1975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
被告:浙江天韵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嵩江中路955号。
法定代表人:任红星。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浙江天韵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诉权的正当行使,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3元(已减半,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陈静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