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决 定 书
(2022)浙0112执1519号
本院在执行浙江万马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南浩然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薛惠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河南浩然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薛惠谦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五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将河南浩然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薛惠谦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