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豫0212民初1037号
原告***,男,汉族,1973年7月15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兆道、张伟,北京市道成(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浩然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市辖区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开企业城B23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46846186794。
法定代表人李慧丽。
原告***诉被告河南浩然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于2022年3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简易审理,于2022年6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兆道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河南浩然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8年4月8日原、被告签订《劳务施工协议书》,约定原告承包被告位于开封市祥符区××乡××段的变压器拉建工程,工程总价款742269.4元。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后经双方对账,被告于2020年12月20日向原告出具账单及欠条各一张,载明欠付原告工程款226232.71元。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现诉至人民法院要求1、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226232.71元及利息(以226232.71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21日至实际清偿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河南浩然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本院视为其放弃答辩权、质证权、举证权。
经审理查明,2018年4月8日,原告***与被告河南浩然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劳务施工协议书》,约定甲方为河南浩然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乙方为***,甲方将位于开封市祥符区××乡××段的变压器拉建工程承包给乙方,工程承包方式为包括但不仅限于包工、包材料、包运输、包安装、包材料保管、包质量、包工期、包安全、包文明施工、包验收合格、包发票(税)、包维修等。工程协议总工期为90日,暂定开工日期为2018年4月15日,竣工日期为2018年7月15日,工程总价款为742269.4元。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后,2020年12月20日
被告河南浩然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尚欠原告***工程款226232.71元未付,并于同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内容为:“今本单位河南浩然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拖欠***祥符区2017实施全国新增500亿公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田间工程建设项目31标段农民工工资款人民币:大写:贰拾贰万陆仟贰佰叁拾贰元柒角壹分,小写:226232.71元,欠款单位:河南浩然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欠款单位负责人:薛志谦,2020年12月20日”,该欠条出具后,被告河南浩然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至今尚未给付原告***上述欠付工程款。
另查明,2021年2月19日,开封市祥符区实施全国新增500亿公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项目办公室为原告***出具了证明函,内容为:“2021年2月10号,祥符区2017实施全国新增500亿公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田间工程建设项目31标段通过开封市祥符区财政局拨付河南浩然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农民工工资(226232.71)大写:贰拾贰万陆仟贰佰叁拾贰元柒角壹分。特此证明,2021年2月19日”,证明该工程款确已拨付给被告河南浩然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上述事实有《劳务施工协议书》1份、欠条1张、证明函1份、打款截图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为证,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河南浩然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的《劳务施工协议书》,系原被告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故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之间的合同成立,合法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之规定,被告河南浩然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至今尚欠原告***工程款226232.71元未付,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河南浩然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226232.71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河南浩然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自2020年12月21日至实际清偿日的利息,因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劳动施工协议书》中并未对利息有明确约定,故本院酌情支持自原告***2022年3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之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对其余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河南浩然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给付原告***工程款226232.71元及利息(自2022年3月8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93元,由被告河南浩然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曹自强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婉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