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711执161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分行,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和平大道中段1号。
法定代表人:叶岷。
被执行人:***,女,汉族,1974年04月01出生,住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2年07月01出生,住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
被执行人:赵思风,女,汉族,1937年10月17出生,住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
被执行人:薛光,男,汉族,1934年12月08出生,住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
被执行人:程香蕊,女,汉族,1972年08月12出生,住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侯口乡邱头村锦城街2号。
被执行人:曹占勇,男,汉族,1970年06月20出生,住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侯口乡邱头村锦城街2号。
被执行人:河南浩然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侯口乡邱头村锦城街2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分行与***、***、赵思风、薛光、程香蕊、曹占勇、河南浩然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借贷纠纷一案中,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27日作出(2021)豫0711民初6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案采取强制措施如下:
1、本院已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法律文书;
2、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2021年10月25日、2021年12月1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部分银行账户有少量存款,无证券等登记信息;
3、经查询被执行人***、***、赵思风、薛光、程香蕊、曹占勇、河南浩然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4、经查询被执行人河南浩然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赵思风、薛光、程香蕊、曹占勇名下有房产,其中曹占勇、薛光名下房产为首封,现已进入评估拍卖程序,***名下房产为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
5、本院于2021年12月7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
6、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1年12月7日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记录终本约谈笔录。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苏守哲
审 判 员 :赵彦春
审 判 员 :郝章勇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代书记员 :荆冰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