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821执679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5年05月13日生,住河南省焦作市修武县。
被执行人:河南浩然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市辖区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开企业城B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46846186794。
法定代表人:李惠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景奇,男,汉族,1968年10月02日出生,住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公司法务部员工,特别授权。
关于***申请执行河南浩然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2021)豫0821民初175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7404元及利息。本案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于2021年06月07日向被执行人河南浩然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未报告财产)、限制消费令、缴款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被执行人河南浩然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
二、2021年06月01日、2021年06月30日、2021年08月27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1、被执行人河南浩然电力工程有限公名下银行账户仅有少量银行存款,已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同意本院不予冻结。
2、被执行人河南浩然电力工程有限公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3、被执行人河南浩然电力工程有限公名下无网络资金信息、无证券开户信息。
4、被执行人河南浩然电力工程有限公名下无房产、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三、本院执行人员前往河南浩然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未发现被执行人河南浩然电力工程有限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四、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向被执行人河南浩然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发布限制高消费令,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将被执行人河南浩然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于2021年08月25日通知申请执行人***,告知申请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财产调查结果,在指定期限内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债权7404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经穷尽当前的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杨正涛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河南浩然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院特别提示,如申请执行人要求继续查封、冻结前述财产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未提交书面申请的,本院查封、冻结措施将自动解除,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杜 洁
审判员 千 磐
审判员 王兴政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薛温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