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04民初2954号
原告浙江**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彭埠镇云峰社区车站南路16-18号369室。
法定代表人卓鸿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卓礼银,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杭州诚德发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临浦镇新联村。
法定代表人陈波。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阀门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诚德发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阀门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阀门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阀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按规定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浙江**阀门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夜尽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三日
代书记员 赵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