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诚德发电设备有限公司

浙江众擎起重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杭州诚德发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09民初15552号
原告浙江众擎起重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81146257351X(2/2),住所地诸暨市陶朱街道千禧路1号。
法定代表人阮曙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顾旭初,诸暨市诸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杭州诚德发电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37773606Y,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临浦镇新联村。
法定代表人陈波。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众擎起重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诚德发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浙江众擎起重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众擎起重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28元,减半收364元,由浙江众擎起重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予以免交。
审判员  邱利明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杨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