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杭萧商初字第5040号
原告杭州诚德发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临浦镇新联村。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杭州市三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杭州萧亮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所前镇三泉王村。
法定代表人***。
被告***。
被告***。
被告***。
原告杭州诚德发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德公司)与被告杭州萧亮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萧亮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各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4年4月18日,被告萧亮公司向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浦支行(原浙江萧山农村合作银行临浦支行,以下简称农商银行)借款500万元,由原告和其余三被告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因萧亮公司未能按时支付借款利息,原告代为清偿借款500万元,利息540274.83元。后原告向各被告追偿未果。现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萧亮公司支付代偿款5540274.83元及该款自2015年7月31日起至实际付清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并由被告***、***、***对萧亮公司未能清偿部分各承担四分之一的清偿责任。
各被告未作答辩,也未提供证据。
原告为支持其主张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流动资金保证借款合同》、《保证函》、代偿证明、代偿凭证等证据材料加以证明。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述证据真实、合法,与本案事实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法庭调查和上述有效证据,本院认定以下事实:
2013年4月20日,***向农商银行出具《保证函》,同意为萧亮公司在2013年4月20日到2014年12月31日期间内向农商银行的最高融资限额500万元内产生的全部债务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2013年8月1日,***、***向农商银行出具《保证函》,同意为萧亮公司在2013年8月1日到2014年12月31日期间内向农商银行的最高融资限额500万元内产生的全部债务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2014年4月18日,诚德公司、萧亮公司与农商银行签订《流动资金保证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萧亮公司向农商银行借款500万元,月利率7.02‰,借款期限至2015年4月17日止。诚德公司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后农商银行按约向萧亮公司发放了贷款。借款期限届满,萧亮公司未能按约定返还借款本金及利息。2015年6月5日、6月23日和7月28日,诚德公司分别向农商银行支付代偿款500万元、20万元和340274.83元。
本院认为: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则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现诚德公司代萧亮公司偿还了借款本息5540274.83元,有权向萧亮公司追偿。诚德公司的代偿行为,在免除了萧亮公司向债权人继续支付利息的同时,导致垫款产生利息损失,故萧亮公司应当予以赔偿,诚德公司要求自2015年7月31日起计算利息损失,本院予以准许。对萧亮公司不能清偿的部分,诚德公司有权要求其他保证人平均分担。诚德公司的诉请,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萧亮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杭州萧亮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杭州诚德发电设备有限公司代偿款5540274.83元,赔偿该款自2015年7月31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二、***、***、***对杭州萧亮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不能清偿部分,各自按四分之一的比例向杭州诚德发电设备有限公司清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582元,由杭州萧亮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负担,***、***、***负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在上诉期满后的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费缴费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支行,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2×××68)
审判长施得健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来**